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划定森林防火区域的通知
平西乡人民政府: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541号令)及《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区域划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区政府决定划分森林防火区域,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域的通知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541号令)及《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区域划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区政府决定划分森林防火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全区森林防火范围
铁西区辖区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森林、未成林造林地及林缘草甸、灌丛地、疏林地、宜林地50米以内,全部确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全区森林防火期执行期眼
全区森林防火期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规定期限。时间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 9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其中,清明节、“五一” 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期间及4月20日至5月31日、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禁火期。特殊年份根据省政府命令执行提前或延后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相关规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森林防火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入山。林木所有者和经营单位应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