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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7-08589
分  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23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铁西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办发〔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7-08589 分  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23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铁西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办发〔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23日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立铁西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平西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铁西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3

 

    

铁西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维护社会保险法制公正性,规范依法参保缴费行为,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行为,实现经办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执法协作,完善联合治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全区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分析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研究社会保险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的工作措施;督促检查全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申洪业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召集人:杨  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宪忠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梁东生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铁西分局局长 

              英 市医保管理局基金征缴科科长 

     员:李晓伟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 

           王玉胜 区人社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牛青春 市医保管理局基金征缴科科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整理、汇总移送的行政执法事项,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随时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组成人员 

    任:李晓伟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 

  牛青春 市医保管理局基金征缴科科员 

    员:王玉胜 区人社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康立艳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 

          裴凤宇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 

          李国庆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工作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暂行办法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3

 

     

    

    

    

  附件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经办工作有效衔接机制,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法制公正性,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要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的查处。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证,需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有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自办理“五证合一”工商登记一年以上拒不办理用工人员参保登记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缴费能力或有部分缴费能力逾期仍不缴费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三)用人单位少报或漏报个人缴费基数需要更正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四)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的稽核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的(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五)需要移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移送行政执法事项时,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载明移送机构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构公章; 

  (二)移送事项调查报告、载明调查情况、违法企业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取证资料。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相关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账册、凭证及有关材料和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前, 

  应组成工作小组,核查事项,提出移送书面报告,报请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并附调查报告、取证资料等相关资料,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移送,并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备案。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经办机构移送的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第八条 对接受的移送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但不属于本级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经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接受的移送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立案,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事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提请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欠缴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查处,未参或不按规定参保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查处,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均提请社会保险执法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核定基数和相关证据材料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子以协助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