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铁西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平西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 铁西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铁西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明确低保工作职责,维护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和《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民发〔2014〕51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西区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户、负责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以及与低保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村低保工作主要职责
一是社区、村负责本辖区低保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是受本辖区居民申请人委托代为向街、乡提交申请,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申请人的调查请求;
三是调解处理低保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信访问题。设立信访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配合上一级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低保户A、B、C三类家庭进行分类核查工作,随时掌握低保户的情况,对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减发、停发意见,并上报街、乡民政科。
(二)街、乡低保工作主要职责
一是街、乡民政科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工作;
二是负责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核查认证资格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是对社区、村上报的低保申请人进行入户核查,上报信息核对材料,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等,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将核查结果在社区、村张榜公布,张榜公布为七天,张榜期间没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审批表》、提供照片、户口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到民政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申请人的申请;
四是组织社区、村对本辖区低保户A、B、C三类家庭进行分类核查工作,随时掌握低保户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填写减发、停发审批表,并上报民政局;
五是受理并解决居民的低保信访、举报案件,调查处理骗取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问题。设立信访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是对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三)区民政局低保工作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工作的信息比对、入户抽查、联审联批、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是负责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台账的统计、汇总上报和微机网络管理工作;
三是负责低保政策宣传,对低保对象自然情况及保障情况公示;建立低保审批评议制度,申请审批程序要规范、透明;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收群众监督;
四是负责低保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接待处理相关咨询、投诉;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街、乡,社区、村的低保管理工作;
五是对街、乡民政科上报的低保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抽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以电子表格形式通知街、乡民政科,委托街、乡民政科填写不予保障通知书送交给申请人,并作出解释。组织联审联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张榜公布七天,没有异议的,建立档案,发放低保证;
六是督促街、乡,社区、村对全区低保户A、B、C三类家庭开展分类核查工作,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复审,每年抽查、复审户数不能低于低保户总户数的30%;
七是对街、乡,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是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对低保工作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
二是区财政局要按照区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落实低保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区审计局负责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是公安、工商、税务、就业、社保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比对工作,并确保信息比对结果的及时、准确、真实。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条 城乡低保管理的审核、复查、认定、审批工作分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是低保管理的初审、认定工作的社区、村具体工作人员;第二责任人是低保管理的受理、审核、认定工作的街、乡民政科具体工作人员;第三责任人是低保管理的信息比对、入户抽查、联审联批的区民政局具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在低保管理的审核、复查、认定、审批工作中因人为不负责任出现问题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的责任。
(一)接待低保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进行及时调查,导致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不能落实或低保金流失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利用工作便利,骗取低保金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扣押、克扣、截留低保户低保金的;
(五)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的;
(六)人为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上访率高,工作质量差,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七)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
(八)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条件或理由不全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的;
(九)滥用职权,偏亲向友,擅自改变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十)在低保管理的审核、复查、认定、审批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责任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造成低保金流失难以追回的,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偿还。收取他人财物的,其取得的非法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按照罢免程序罢免其社区、村委员资格。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况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收取他人财物的,其取得的非法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街、乡和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上诉情形之一的,情况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收取他人财物的,其取得的非法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低保申请人到社区、村办理低保首先由第一责任人入户调查、认定,如街、乡民政科或区民政局抽查或接到举报该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经查实后,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按照罢免程序罢免当事人的委员资格。
低保申请人的初审材料上报到街、乡民政科或复查,由第二责任人核查、认定、签字,如区民政局抽查或接到举报该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经查实后,追究第一和第二责任人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按前条追究,对第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低保申请人的审核材料上报到民政局低保中心,由第三责任人认定、审批签字,如上级部门抽查或接到举报该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经查实后,追究第一、第二和第三责任人责任。第一和第二责任人的责任按前两条追究,对第三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责任人有违规行为的,按照罢免程序罢免其社区、村委员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有过错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错误认定的;
(二)发现错误认定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有上述所列情形的,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全区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骗取城乡低保的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是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关责任人如有发生第三章第五条相关条款行为的,参照此办法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