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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0-03575
分  类: 政府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发〔2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0-03575 分  类: 政府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发〔2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西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

  现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四政发〔2010〕6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八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下一级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责任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半年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十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部门或行业领域,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委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区安监局职责:

  (一)拟订全区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政府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经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情况。

  (八)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区发改局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 “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区经济局职责:

  (一)结合冶金、机械、轻工、纺织和医药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执行上述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上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区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标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区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四)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审查把关,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负责对全区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 (含民办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对区属学校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学生校外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工作。

  (三)组织拟订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事故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科技局职责: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区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区财政局职责:

  负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本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区农林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下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对水库、塘坝、河道、堤防、饮水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开展系统安全生产检查。

  区经济技术合作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审核安全条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区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职责:

  (一)组织拟订文化艺术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大型文化活动及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以本局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负责组织制定体育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系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对以本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区交通管理处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公路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旅游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结合旅游业的特点,组织制定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管理。

  (二)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铁西公安分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政治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统称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铁西工商分局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 (经营)许可的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法对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铁西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 (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铁西统计分局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铁西交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选择预防事故的载体,制定预防事故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畅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取缔道路上的动态、静态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拟定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或个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铁西公安消防大队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受理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按照区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和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