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西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2、《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工作细则(试行)》
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4、《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政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区人民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及上级政府行政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规定;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管理区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监察、民族事务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国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权力,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程序
(一)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
(二)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工作分工,分管政府职能部门,并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工作,遇重大和全局性工作及时向区长请示,并定期向区长汇报工作。
(三)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应对区长负责。区政府决策重大问题,由区长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区长。各部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都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区长的意见;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向区长汇报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区长的意见,或者由分管副区长签署明确意见;区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区长。
(四)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独立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时再向分管副区长请示。涉及部门之间的问题,提倡部门领导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再请示区政府予以协调,不应随意把矛盾上交区政府领导。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1、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政府党组成员和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草稿);(3)通报全区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2、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察局局长、法制办主任、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列席,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报告;(3)讨论由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讨论决定政府部门、乡和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政府常务会议需要多数成员参加(超过半数),成员出差应报请区长批准,并尽量与常务会议召开时间错开。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议题提请部门的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到会。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筛选,交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期间一般不得临时插入议题。
3、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开,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4、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区长、副区长委托也可以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具体业务问题。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委托人确定。
5、政府各部门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事先报经批准。全区性的会议,需乡、街、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提交区长审批。一般性的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批。
6、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会务组织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由主管部门下发会议通知并负责会务工作。
7、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均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送政府办公室审批。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委托人签发。
8、凡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必须按会议指定人员参加,不得代替,不得迟到、早退。确实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区领导批准,可由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凡不能按要求到会的都要通报批评。
(二)请示报告制度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要坚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重要工作必须及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区政府领导成员因公离开工作单位2日以上或因私离开1日以上者,由本人向区长或向常务副区长请假,并报告区委书记;区政府领导成员参加上级重要会议或去外地工作的,在回来3日内要向区委书记和区长报告会议或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单位1日以上者必须向分管副区长和区长请假,回来后要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情况。对区政府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要在交办一周内将结果报政府办公室。因客观原因难以落实的,要逐级请示汇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属政府行为的,必须以政府名义向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告,不得多头请示、越级请示,否则,区政府不予研究。
(三)文件审批制度
1、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
(1)属于重大问题,由区长审批,或经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2)属于区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区长。(3)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4)政府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文件,除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可直接报送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外,其他均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批把关后呈送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而不应直接送区长、分管副区长审批。(5)政府办公室收到的文件,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以前,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把关,然后呈送分管副区长审批。重要问题,分管副区长审批后,应送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核批。为提高工作效率,呈送区长、副区长审批的文件,确属紧急的事情可在注明紧急程度的同时,注明批退的具体时间。
2、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区长签发;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的,由分管副区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协商联系制度
1、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强重大政务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2、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常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人大、政协通报工作情况,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3、加强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建设。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公务活动制度
1、区政府领导要集中精力谋全局、抓大事。要减少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只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一般性的公务应酬活动不予参加。
2、政府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和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剪彩等各类庆典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提前将具体方案经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
3、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4、副区长到外地出差、出访等应报请区长同意,并报告区委书记。出差、出访回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口头或书面报告区长,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5、区政府组成人员公务出差、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批准,并及时报告区长。出差、出访回来后要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为规范区政府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平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区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做出决定,政府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原则。区政府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规范重大事项范围和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主要内容,以扩大民主、增加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努力构建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科学决策,要从政务实,勤政求效,依法行政,依法治区。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人大重要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贯彻国家重要法律;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发展规划(计划)和重大举措,以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的重大问题;
(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通报区内外形势,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六)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乡、街请示区人民政府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事项;
(三)向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四)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区政协民主协商的有关事项;
(五)需提请区委常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较大的财政支出;
(七)国有资产经营与处置;
(八)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重要问题范围:
(一)政府工作中涉及多个方面工作、重要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政府各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问题;
(四)其他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专题会议讨论决策重要问题范围:
(一)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涉及全局性的工作议题。
(二)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三)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决策重大问题前,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咨询、专业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照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委托副职)根据其他副职和政府部门的提议确定。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政府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三)充分讨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副职)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四)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
(六)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原则上半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四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及时向区长或区委书记汇报,处置中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区长或常务会议集体报告。
第四章 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凡集体决策的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决策形成后,每一位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与决策相悖的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解决。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要出以公心,立足全区全局发表意见,不能当系统“口长”。要从大局出发,看主流,看大节,看本质,不能因局部而影响全局。
第十七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在会议期间不得接待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人员和事宜。
第十九条 会议研究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对因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