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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7-08561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西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办发〔2017〕6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7-08561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西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办发〔2017〕6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铁西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铁西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铁西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工作公平、合理、顺利进行,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租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保〔2014〕21号)、《吉林省安居办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通知》(吉安居〔2015〕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6〕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方式

  2017年我市共筹集可分配公租房房源2908套。此次公租房分配包含原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采取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三种方式实施分配。申请人根据以下原则,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保障方式:

  (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我区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四平市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三)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为四平市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实际在我市工作、生活、居住的外来人口中的无房家庭(无户籍、收入限制)。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顺序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家庭优先,分期、分批逐年解决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三种保障方式(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公租房)不能兼报的原则。

  三、房源分配

  根据公租房分配原则,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家庭优先保障,剩余房源作为公租房房源进行分配。

  四、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

  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完全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收取低租金。

  (一)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

  2.经2017年年度核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租赁标准

  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暂定为0.75元/平方米·月;低收入无房家庭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暂定为2.0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政府相关文件标准执行。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租赁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每户贰仟元。

  五、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

  (一)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

  2.经2017年年度核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分配价格

  根据《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的均价为1750元/平方米,保障对象(申请人)以约1138元/平方米的平均价格取得65%的产权,其余35%的产权为市政府所有。3年内免收租金,由申请人无偿使用。3年后可自愿购买其余政府产权,如果不购买,按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按规定分配对象应该享受户型标准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超出部分应按全价获得。

  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户型的房源面向2口人以上(含2口人)家庭分配,5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房源面向1口人家庭分配。(根据市住房管理部门房源匹配情况可做适当调整)。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按照申请人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计算,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多于或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六、公共租赁住房

  (一)分配对象

  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逐步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保障。

  1.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我区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有租金支付能力;收入标准为: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3500元以下(含3500元);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未租住公有住房。

  2.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是指: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毕业5年(含5年)以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在本市没有住房。

  3.在我区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工作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区有稳定的职业,有租金支付能力,并与我市或我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若没有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供用工证明和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

  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工作人员包括:

  (1)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

  (2)政府、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3)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中无房家庭;

  (4)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暂定为3元/平方米·月。如遇我市根据政策规定调整以上价格时,届时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公租房租赁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每户伍仟元,租赁保证金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七、相关政策

  1.优先原则:在依保障顺序进行分配的前提下,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一、二、三级)、视力残疾(一、二级)或有7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通过抽签方式,按顺序号优先选择多层一楼、二楼及电梯楼中的一、二楼房源,当一、二楼房源不足时,可选择高层电梯楼房源。以上家庭在申请楼层照顾时应在申请表格中注明,经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审核无误、报送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不需报残联),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备案,分配现场申请不予受理。

  2.市政府对所租赁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公租房拥有100%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只有使用权。

  3.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申请人在居住3年并购买其余政府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前,申请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分配价格进行回购,不计利息,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4.将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八、其他规定

  (一)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驻平部队随军家属、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每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住房。

  九、分配方式

  我区公租房分配通过抽签方式进行。

  十、分配程序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 9月19日—10月9日)

  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我区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召开铁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会议并下发实施方案,对本年度公租房分配工作做出部署。印制《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手册,利用多种载体对公租房实物配租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做到应知尽知。

  (二)组织申报阶段

  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申报(2017年10月10日—10月25日)

  1.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婚姻证明及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等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

  2.申请人在所上报的材料确认齐全后,根据自身所申请的房源类型填写《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配租或配售)。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在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符合资格及所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规范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汇总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各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政府完全产权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的通知、申报等工作,并负责住房保障政策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解答工作。

  公租房的申报(2017年10月31日—11月15日)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持本人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持本人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务工单位所在社区进行申请。

  2.申请人在所上报的材料确认齐全后,填写《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各街道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家庭资格及所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规范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将合格申请名单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公租房初审合格家庭名单报送市住建局产权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房产信息审查,审查合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审查不合格的家庭由街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5.各街道(社区)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的相关通知、住房保障政策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解答工作。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纸质的收入证明;企业离退休人员由社保出具收入证明;本市户籍的无固定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由个人出具收入承诺书,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调查核实后出具纸质证明予以确认);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5)主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的离婚协议书等);

  (6)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聘用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和收入证明;

  (3)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4)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8)申请公租房中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只包含直系亲属(配偶和子女);

  (9)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承诺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社区将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上报到街道,街道审核汇总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将公示合格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局。

  (三)房产比对阶段(2017年11月16日— 11月25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公租房初审合格家庭名单报送市住建局产权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房产信息审查,审查合格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对审查不合格的由街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阶段(2017年11月26日— 12月5日)

  区住建局、区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对街道和用人单位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其中,区住建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所填写的,家庭人数、身份证号、是否楼层照顾及是否有房产进行审核;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低保、低收入进行审核;区残联负责对申请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列为本次分配对象,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房源分配准备阶段(2017年12月6日—12月10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街道上报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合格家庭数占总申请家庭比例,将房源按比例分配至各街道。聘请英城公证处对房源信息进行核对及封存,由铁西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会务准备、布置等工作并组织实施分配,各街道(社区)要派工作人员给予积极配合。

  (六)抽签阶段(2017年12月11日—12月31日)

  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分二批次进行,首先进行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分配,然后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分配方法相同。

  第一轮: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通过抽签方式,获取各街道办事处分配场次顺序号,依据分配顺序抽取各街道房源。

  主持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英城公证处  申请人代表  社会监督员

  抽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代表

  第二轮:各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本街道申请人抽取分房抽签顺序号,并将顺序名单上报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主持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监督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英城公证处  申请人代表  社会监督员

  抽签人: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人

  第三轮: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事先抽得的各街道分配场次顺序及申请人分房抽签顺序号,依次组织各街道申请人抽取房源。

  主持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英城公证处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抽签人: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人

  (七)入住阶段

  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取得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十一、相关规定

  (一)公租房实物分配工作按照“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分配实施方案并报市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分配,区政府分配方案应在区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分配过程应当公开进行,抽签或摇号过程必须在公证机关全程公证下进行,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实施监督。

  (二)在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系统建立以前,相关部门不再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在组织检查和申报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辖区内已经分配入住,但申请人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要将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和住建局,由区民政局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条件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区住建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结果,对政府完全产权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该街道,再由该街道通知当事人按照低收入标准继续租住该房屋,租金按市政府核定标准缴纳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份共有产权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可继续使用该房屋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取得剩余产权。取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如不再符合原保障条件,可按现公租房标准享受原廉租住房。如当事人不同意按照低收入条件和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将由该街道通知当事人立即腾退所住保障性住房并说明理由,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保障性住房。

  (四)市住建局负责房源筹集、协调办理申请家庭进户入住手续等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房源的分配。

  (五)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对申请对象所报各类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分配时间节点完成,如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一切后果将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市住建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已享受公租房实物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实物保障。

  (七)保障对象通过抽签方式获得的实物配租房源或轮候顺序号不得进行调换,如所抽房源因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收款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人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八)房源信息和申请人抽签顺序号在街道公示,公示后不得擅自改变,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九)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必须由监护人负责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由监护人承担一切入住及住后的担保责任和法律责任。若出现精神病患者未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或精神病患者在居住小区内出现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影响公共秩序等暴力倾向行为的,则无条件退房。

  (十)保障对象自取得实物配租住房并交纳相关租房款(购房款)后,下月起将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如保障对象自愿退出申请保障住房,将重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十一)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获取的房源号或轮候顺序号,不得私下相互进行买卖、互换,如申请人将房源号或轮候顺序号私下进行买卖、互换给自身造成损失,铁西区住房保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交还设施齐备的保障性住房,如需继续租住,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书面续约申请。我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社区将所有相关手续汇总后交到街道,再由街道统一提交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三)承租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办法,严格遵照《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十二、监督管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单位)在公租房分配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管理档案。

  (三)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市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申请人在享受住房实物保障后,联系电话不能随意更换,如更换要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是所在用人单位,如单方面超过六个月与相关部门失去电话联系,依据《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保障对象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的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将视为未在公租房内居住,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所申请居住的公租房。

  (五)公租房出售时,根据届时国家、吉林省、四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承租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其处理办法遵照国家、吉林省、四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成立铁西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陈  湖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郑洪波    区住建局局长

  成  员:  唐  雷    英雄街办事处主任

            赵世彤    站前街办事处主任

            曲兰兰    地直街办事处主任

            曹志宏    北沟街办事处主任

            高  志    仁兴街办事处主任

            王英伟    区法制办主任

            王  峰    区信访局局长

            廖俊江    区民政局局长

            邓文海    区司法局局长

            张  臣    区卫计局局长

            刘福成    区残联副理事长

            时险峰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立国    区政府办副主任

            张伟星    区住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主任由区住建局副局长张伟星兼任。

  十四、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公租房分配的组织、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次分配实施主体,负责铁西区辖区内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申报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抽签排序、房源分配及公示等工作。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申请家庭的申报及资格初审工作,负责组织申请家庭抽签排序并张榜公示,负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现场监督。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申请家庭低保(低收入)资格认定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公证处对本次公租房分配工作进行全程公证。

  区信访局负责公租房分配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对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公租房分配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残联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残疾状况认定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公租房分配现场的医疗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