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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7-08553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办发〔2017〕4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7-08553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办发〔2017〕4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平西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四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基层生态环保监督员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市环保局负责奖金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统一办理奖金发放,铁东、铁西环保分局、市辐射环境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核实查处。

  第五条  举报人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得到奖励: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及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水的;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工业企业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八)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九)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这类企业被取缔后恢复生产的;

  (十)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一)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或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

  (十二)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改正命令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一万元以下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五)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十万元以上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六)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对其作出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依法对其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或情节严重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七)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可兼得。

  第七条  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人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

  (三)举报事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处理完毕;

  (四)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环保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六)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如照片、视频等)。

  第九条  奖金发放:

  市环境监察支队在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确定奖励金额提出奖励意见报市环保局核定,经核定后,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发放奖金,并建立奖金核发管理档案。每月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0434-12369;

  (二)微信举报: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

  (三)来信来访举报:四平市环境监察支队,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1号,邮政编码136000;

  (四)网络举报:市环保局网站http://hbj.siping.gov.cn/。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各县(市)环保局可参照此办法实施或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