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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7-08524
分  类: 政府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10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西区发生牲畜口蹄疫紧急免疫、扑杀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发〔2017〕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7-08524 分  类: 政府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10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西区发生牲畜口蹄疫紧急免疫、扑杀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发〔2017〕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10日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西区发生牲畜口蹄疫紧急免疫、扑杀补偿方案的通知

 

平西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铁西区发生牲畜口蹄疫紧急免疫、扑杀补偿方案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铁西区发生牲畜口蹄疫紧急免疫、扑杀补偿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吉林省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吉林省牲畜口蹄疫扑杀补偿方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和对象

  在铁西区辖区内所有登记在册的偶蹄动物,根据防疫需要确实需要采取强制扑杀措施的,应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因强制扑杀造成畜牧生产或个人的损失给予补偿。

  二、申请补偿程序

  由被扑杀畜主填写补偿申请表,经参加扑杀人员填写扑杀经过,平西乡政府签署意见确认,区畜牧局、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对需扑杀处理的牲畜按畜种、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并由区畜牧局或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分别签章,区畜牧局或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和饲养单位(户)各执一份,作为补助经费的拨付依据。

  三、强制扑杀动物经费的计算方法

  牲畜口蹄疫扑杀经费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一)牲畜扑杀经费分配比例

  对饲养户,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5%,区财政补助15%,饲养户承担20%。

  对规模饲养场饲养或年出栏牲畜1000头(只)以上,或饲养奶牛50头以上,或年出栏牛100头以上,因发生口蹄疫扑杀牲畜和同群畜,中央财政补助40%,省财政补助10%,区财政局补助10%,养殖单位承担40%。

  (二)强制扑杀动物补助的计算标准

  1.羊:300元/头。

  2.牛:1500元/头。

  3.猪:800元/头。

  根据实际情况对山羊和绵羊、犊牛和成年牛、仔猪和成猪等在统一补助标准范围内有所区别,奶牛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头。

  四、扑杀补偿经费的管理

  (一)扑杀补偿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区财政预留专用经费作为口蹄疫扑杀应急经费。

  (二)扑杀补偿经费的发放。疫情发生后,区畜牧局负责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疫情,与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对需扑杀病畜及同群畜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并逐级汇总报省畜牧部门审核,同时作为省财政部门下拨资金的依据。由区财政局按程序下拨资金,发放给因扑杀疫畜和同群畜造成损失的农民(养殖单位)。

  (三)扑杀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及区畜牧业管理局要认真做好该项经费的发放管理,确保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扑杀补偿专项资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列入补偿范围

  (一)养殖场(户)不按照畜牧部门规定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检疫而发生疫病的。

  (二)外县市调入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接受区畜牧业管理局实施的疫病跟踪监测而发生疫病的。

  (三)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配合实施强制扑杀程序的。

  (四)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自购疫苗或不接受免疫监督,免疫后造成死亡或免疫后继续发生疫情的。

  (五)在扑杀过程中养殖场(户)拒不配合而被强制扑杀的。

  六、本方案由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