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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9-07994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西区“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验收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办发〔2019〕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302013626563Q/2019-07994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标      题: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西区“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验收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铁西政办发〔2019〕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铁西区“大棚房”问题 

整治整改验收方案》的通知 


平西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铁西区“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验收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西区“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验收方案 

 

  为按时保质完成我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快速有效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依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大棚房”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对清理排查出的各类“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验收,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重点对改变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农地非农化建设,进行抽查复核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拆除整改到位、是否复垦复耕到位、是否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二)坚持统一标准。严格依据《全国“大棚房”问题整改工作指导意见》《吉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统一验收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范围不减、标准不降。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严格遵守验收核验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依法合规、有理有据推进,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四)坚持属地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平西乡要承担实施验收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乡党委书记、乡长是“第一责任”人。铁西区承担验收工作主体责任,区委书记、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验收内容、标准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验收标准 :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非农设施,必须依法依规整治整改,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验收标准 :必须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大棚耕作条件。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验收标准: 

  1.对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2.对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占地面积 2 亩(注:每亩面积为 666.7 平方米)以下的农业大棚,控制在“单层、30 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控制在“单层、40 平方米以内”;种植君子兰花卉的农业大棚,控制在“单层、60 平方米以内”;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两层以上(含两层)看护房必须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3.对正在生产作业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先整改、后规范”逐步进行整改规范,看护房内部先期整改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建立专项台账,出具农户与平西乡政府签订的 6 月 30 日前完成整改规范承诺书。 

  4.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建自用且作为唯一住宅、生产生活一体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除原住宅已出卖或被征拆后已进行安置的情况外),完善区级政府甄别确认材料,建立问题台账,出具农户与乡政府签订的自行整改承诺书,待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解决宅基地并新建住宅后,按照规定面积标准进行整改;对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生产生活一体看护房,按照规定面积标准整改。 

  (四)附属及配套设施非农化或面积超标准问题。 

  整改标准: 

  1.对附属及配套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2.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完成并出具相关手续。 

  验收组成员: 

  三、方法步骤 

  采取听取乡政府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总体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会议纪要、文件、工作简报、问题整改台账、验收报告等),进园入棚实地审核验收,反馈验收情况等方式进行验收。 

  铁西区验收工作组织实施: 

  1.组织多部门联合验收,由平西乡牵头,蔬菜园艺特产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各村书记具体协调调度涉及需要整改农户到场进行普查验收。 

  2.普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由蔬菜园艺特产管理服务中心建立验收台账,形成验收报告,向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提出抽查验收申请。 

  四、时间安排 

  全区“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验收工作,普查验收工作完成和提交申请抽查验收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上报省、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对正在生产作业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后续规范整改情况,于7月3日前完成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同时报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铁西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在组织普查验收和抽查复核过程中,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责令限时整改到位;对未通过二次整改验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铁西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完成实地抽查复核工作后,及时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反馈意见。对抽查复核验收工作中发现整治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严肃处理,追责问责。